包头市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

包头市教育局

>网站首页>规范性文件>内容详情

关于印发《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20 09:39 发布单位: 包头市教育局 浏览量: 138 【公开】
名称关于印发《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包教联发〔2024〕20号索引号0115369274001-2024-00020
发布日期2024-06-20成文日期2024-06-12
发布机构包头市教育局、包头市人力资源金额社会保障局公文时效有效

各旗县区教育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包头市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教育局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12

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发挥优质教育资源服务基层的作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优秀中青年教师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银龄讲学计划、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层服务项目、包头市乡村教育振兴结对共建一体化发展等工作安排,根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育招生考试、教育督导评估、教育事业发展保障、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少年宫等部门的教师。

第三条 支教帮扶工作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严格要求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着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相对均衡、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合理选派支教教师。

第二章  支教形式

第四条 全职支教帮扶。全职支教教师(行管人员)原则上与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脱钩,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到受援学校承担受援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其工作总量不得低于受援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并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服从受援学校的管理。同时,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

全职支教帮扶主要包含以下形式:(1)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优秀中青年教师助力乡村振兴组团式支教帮扶。(2)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帮扶。(3)退休优秀教师参加银龄讲学计划到农村牧区学校或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开展全日制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4)包头市乡村教育振兴结对共建一体化发展结对帮扶。(5)包头市中小学推行国家统编教材骨干教师到原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支教帮扶。(6)城乡区域间、市直学校校际间达成协议的跨区域到农村牧区或办学条件相对薄弱学校全职支教帮扶。(7)县域内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交流到办学条件相对薄弱学校或相对薄弱学科学校全职支教帮扶。(8)其他全职支教帮扶,含援疆、援藏等到国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支教帮扶等,承担组织部门安排的乡镇挂职、扶贫工作等视同支教经历。

第五条 兼职支教帮扶。兼职支教教师(行管人员)可采取半脱产形式,保留在原学校的工作,不需全脱产到受援学校。主要任务是指导受援学校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观课议课、赛课研讨、示范课、校本培训、课题研究、组织讲座、教学改革等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援助工作,其中示范课、观摩课等每节课时长不少于40分钟,培训、讲座等每节时长不少于60分钟。一年内累计课时不少于80课时视为完成本年度兼职支教基本工作任务。

兼职支教帮扶主要包含以下形式:(1)退休优秀教师参加银龄讲学计划到农村牧区学校或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开展讲学、听评课、研讨课、同课异构、专题讲座等。(2)名优校长教师带领团队或工作室成员开展专家服务基层”“送教下乡等活动。(3)城乡区域间、校际间达成协议的跨区域到农村牧区或办学条件相对薄弱学校开展兼职支教帮扶。(4)县域内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到办学条件相对薄弱学校或相对薄弱学科学校开展兼职支教帮扶。(5)其他兼职支教帮扶。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支援学校要求。承担包头市范围内支教工作的派出地区为主城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关教辅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跨省市、跨盟市支教工作的派出地区为主城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关教辅单位,另包含非主城区旗县内自治区示范校、优质校。

支教人员派出地区、学校要积极组织好支教教师的选拔推荐工作,结合教师个人发展意愿和组织选派,有计划地安排支教人员。派出支教教师优先等级依次为:上级部门安排的全职支教工作任务区域间或市直学校校际间达成协议开展相关支教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选派相关教师开展兼职支教工作。

第七条 受援学校要求。国家、自治区统筹安排的包头市以外的边远贫困农村牧区学校或办学条件相对薄弱学校;包头市非主城区学校;包头市主城区内乡村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科学论证后确定的办学条件相对薄弱学校或薄弱学科学校。

受援地区、学校要加强与支援地区、学校的联系,做好支教教师的思想工作,坚持严管厚爱,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宿舍,关心其工作和生活,及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受援学校要把支教教师与本地本校教师同等对待,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由受援学校负责管理,做好支教期间的日常工作考核和支教工作鉴定。

第八条 支教人员要求。(1)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贯彻教育方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奉献精神。(2)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坚实的学科理论素养、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科教学指导能力。(3)支教教师应为在编在岗公办教师,具有相应或高于受援学校学段的教师资格。(4)参加国家、自治区级支教教师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龄,参加包头市级支教教师一般应有3年以上教龄,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教学工作。(6)妊娠期、哺乳期女教师或教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患重病期间原则上不选派支教。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九条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内人社发〔202139号)中城区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牧区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要求,按照支教等级和形式,在申报材料量化赋分中予以区分。参加国家、自治区级跨省市、跨盟市支教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条 教师支教期间,根据所参加支教工作的级别和类别,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不变,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跨省市、跨盟市支教产生的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受援地区和学校可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支教期间推动受援学校或地区教育教学水平显著提升,在受援学校或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师,经受援地区推荐,可评定为市区两级优秀支教教师,派出单位或地区在教师提拔任用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支教教师。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受援地区需求申报。受援地区(学校)于每年12月前综合研判下一学年(秋季学期起)各类支教岗位需求,填写《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岗位需求统计表(受援地区填写)》(附件1)逐级审核上报。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报送本学期各类支教人员名单和到岗情况。

支教帮扶坚持扶智扶志,重点提升受援地区、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养,激发受援学校内生动力,防止受援学校因过度依赖阶段性帮扶而影响自身发展,原则上要求每所受援学校每学年接收全职支教教师不得高于本校教师总数的3%、接收兼职支教教师不得高于本校教师总数的5%(不包含专家服务基层专家团队)。

第十三条 支援地区拟派出人员申报。支援地区(学校)于每年3月前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及教师个人意愿,做出下一学年各类支教人员安排,填写《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岗位需求统计表(受援地区填写)》(附件2)逐级审核上报。

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相对稳定,每校每学年派出各类支教教师不得高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5%,按照派出教师的优先级别,同一所学校同时派出的全职支教教师不得低于派出教师总数的40%

第十四条 支教教师申报。符合支教条件且本人有意向支教的教师可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支教申请,经学校研究,确定为拟推荐下一学年支教人选的教师填写《包头市中小学支教人员申请表》(附件3),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服从下一年度市区两级支教工作安排。

第六章  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全职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学校和派出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兼职支教教师由受援学校和派出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派出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和支教教师本人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支教相关资料,学校和教师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支教教师每季度填写《包头市中小学支教教师季度考核表》(附件4)、支教期满填写《包头市中小学支教教师年度考核表》(附件5),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按照主要管理权限,对支教教师进行过程性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受支教激励政策以及发放相关补助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合格的由派出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支教认定证书。支教期间未经考核的不作支教认定,不予以发放证书。

第十七条 支教期间因思想作风、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不适合继续支教的,由支援学校与受援学校协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换人员,未履行调换手续私自离开支教岗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支教期间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认定。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学校要充分认识促进教育均衡、助力乡村振兴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支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确保支教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在支教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取得的经验和成效,为支教教师提供展示工作精神风貌和个人风采的平台,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农村牧区学校及支教教师,持续推动教育均衡。

第八章  

第二十条 组团式支教帮扶受援地区包括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受援地区包括固阳县;银龄讲学计划教育专家服务基层受援地区包括非主城区学校和主城区内的乡村学校;其他类别支教帮扶受援学校服从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和其他非教办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岗位需求统计表(受援地区填写).doc

2: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岗位需求统计表(受援地区填写).doc

3:包头市中小学支教人员申请表.doc

4:包头市中小学支教教师季度考核表.doc

5:包头市中小学支教教师季度考核表.doc




文件下载


评论

还能输入140

用户评论

  

经过核实,本空间由于存在敏感词或非法违规信息或不安全代码或被其他用户举报,
已被管理员(或客服)锁定。
本空间现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解锁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锁定人处理。

当前机构空间已被管理员(或客服)封锁。
目前机构空间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重新开放,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管理员(或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