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包头市校园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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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包教联发〔2024〕31号 | 索引号 | 0115369274001-2024-00031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教育局、包头公安局、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区教育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卫健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效管控校园食堂安全风险,对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运营行为进行规范。现将《包头市校园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包头市校园食堂管理办法
包头市教育局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包头市校园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校园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校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管理、校园食堂管理、食堂食品采购、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校园食堂)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门是校园食堂监督管理的主体,市场监督、卫健、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校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的学校负责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财务人员和食堂日常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工作职责和各成员工作职责,对校园食堂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校园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账务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逐年开展内部审计,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七条 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校园食堂,按照隶属关系,在教育部门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有实力、声誉好、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承包、委托或采用供餐企业集中供餐方式经营。
第八条 学校采用供餐企业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等。
第九条 校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为师生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持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校园食堂的用水、用电、燃气实行单独核算制度,学校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不得向经营企业摊派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与中标餐饮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发生纠纷后的仲裁方式。学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严格在合同范围内依法经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得超范围经营和配送。
第十二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校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校园食堂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并建立台账。陪餐要做到同窗、同餐、同价(餐费自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电话、邮箱、信箱等投诉受理渠道,确保渠道畅通,听取师生和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食堂投诉如实准确记录,核实后妥善处理。学校应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食品安全科普宣教,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账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园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校长(园长)每学期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用餐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以及用餐人数五百人以上的校园食堂还应当依法配备专(兼)食品安全总监。按照工作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校长(园长)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校长(园长)负责,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校长(园长)负责。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知识;
(三)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全过程控制要求;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维护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全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依法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或集中供餐的企业,学校应依法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供餐,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按照规定在半小时内,向市、区(旗/县)教育、市场监督、卫健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督、卫健、公安等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及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六)积极开展师生心理疏导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心理干预。
第四章 校园食堂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校园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并从制度、人员、场所和设备、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堂用餐、餐具清洗消毒和废弃物处理等多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食堂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公开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信息。
第二十七条 校园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校园食堂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提前指导;
校园食堂停办或者变更经营模式的,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校园食堂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储存、加工、财务、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校园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三十一条 校园食堂应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食品安全自查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一)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二)定期自查: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校园食堂经营过程自查,校园食堂应当在自查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发现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形成记录。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按照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旗县区市场监督、卫健部门报告;
(三)专项自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章 食堂食品采购
第三十二条 校园食堂大宗食品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要公示采购流程、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校园食堂采购遵循新鲜安全、营养健康、质优价廉、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校园食堂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农村牧区或办学规模较小(100人以下)的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和服务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并告知属地市场监督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每次采购要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工作机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定期组织学校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终止供货合同。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地区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势,建立校园食堂食材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标准化平台服务流程及管理体系,为校园食堂、配送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集中采购服务。实行统一审核、线上采购、专车配送、全程监控的运营机制,并不得向校园食堂、纳入采购平台的配送单位(以下称配送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配送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要求。学校应当公示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校园食堂应当采购新鲜安全、健康营养的食品。严禁采购、使用相关文件中禁止使用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校园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食用。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校园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旗/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职责,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日常管理和评价考核;
(二)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
(三)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食材采购、食材验收、学生餐费统一监管等管理制度;
(四)督促学校建立校园食堂承包经营或者委托经营单位的进入、考核评价和退出管理机制;
(五)会同市场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体系,加强校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六)建立健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准确、及时、客观公布相关信息;
(七)校园食堂应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加强饭菜成本核算,合理确定饭菜售卖价格,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依法查处校园食堂违规采购、侵占学生利益等行为;
(八)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配送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提供集中采购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二)组织对本辖区校园食堂的校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依法查处食材采购过程中,涉及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价格违法、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会同教育、卫健、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五)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卫健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市学生健康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评价与技术指导;
(二)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三)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四)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
(五)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七)其他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教育、卫健、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教育、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正、高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园食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区(旗/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场监督部门依职责参与。
第四十八条 教育、市场监督、卫健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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