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包头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任务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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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包教联发〔2022〕9号 | 索引号 | 0115369274001-2022-00145 |
发布日期 | 2022-6-7 | 成文日期 | 2022-6-6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教育局等11部门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结合《包头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全力推进包头市“十四五”时期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制定如下任务清单。
一、多措并举,增加普惠性学位供给
目标任务:全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9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达到55%。
工作措施:1.压实旗县区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达标创建。确保2022年石拐区、白云区、达茂旗,2024年昆区、青山区(含稀土高新区),2025年东河区、九原区、土右旗、固阳县顺利通过国家评估验收。
2.“十四五”时期全市计划投入5. 88亿元,新建改扩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9所(以《包头市"十四五"教育设施布局和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2021-2025)》建设项目为准),新增普惠性学位8500个。
3.严格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政策,各旗县区要认真部署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对治理成效进行全面复查,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和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
4.以集团化办学为基本路径,推动包钢幼教处、昆区教办幼儿园、一机幼教、青山区民幼、东河区铁一幼、九原区幼教集团等幼教机构区域内和跨区域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自治区示范园的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与有需求的农牧区(山北地区)及民办幼儿园结对共建,促进城镇与农牧区、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完善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办好乡镇公办幼儿园。
5.全面改善提高民办园办园条件并规范办园行为。规范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发展,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社区设立办园点或委托管理为主,个人举办或其它类型幼儿中心为补充,原则上不再审批个人举办的幼儿中心。逐步消减幼儿中心和在园幼儿数量,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
二、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让教师安心从教
目标任务: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
工作措施:6.依法依规配齐配足教职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数应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需求、财政供养能力等因素,在 1∶ 7-1:10的比例内科学合理核定,对于教师因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特殊情况,可增核不超过10%的附加编制以缓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不足的问题。各地公办幼儿园所需编制应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对于调剂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差额,应实行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探索建立公派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服务制度。
7.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健医、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目标任务:深化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改革,突出实践导向,实施全员培训。
工作措施:8.实施市、旗县区、幼儿园三级培训体系,完善“园本抓全员、旗县抓骨干、市级抓名优”的培训机制。制定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三级”培训规划,市级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的园长、名优教师培训,并向农牧区、普惠性幼儿园倾斜,提高培训实效。
9.开展幼儿园教师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将0-3岁早教教师引进、培训纳入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依托职业院校和开放大学加大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强化对育婴员、保育员、幼儿保健员、营养师等需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的职前职后培训。
四、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筑牢安全防线
目标任务: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工作措施:10.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实现“四个100%”。
11.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五、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规范办园行为
目标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实现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12.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2022年5月前完成整改。
13.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 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让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目标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工作措施:15.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推广“安吉游戏”,树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理念,建立学前教育成果经验推广制度,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精准推送,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促进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身心的学习和发展经验,提升教师职业成就感。
16.深入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在认真开展试点、加强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全面构建衔接机制,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切实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
17.挖掘潜力,鼓励探索托幼一体化。统筹解决托幼供给总量、托幼需求结构和托幼服务质量,建立0-6岁托幼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和新建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并按《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对承接托班工作、办出相关特色的幼儿园,给予综合奖励;鼓励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向0-3岁社区托幼照看服务转型,举办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8.完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与监测体系。依据教育部出台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建立我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办法,完善类级评估,强调对幼儿园活动和教育过程的质量评估与监测,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树立科学导向,强化过程评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9.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育教育,实施“童语童音”计划,实现幼儿学前学会普通话。
20.大力推进自治区、市级示范园创建,到2025年市级及以上示范园数量达到200所以上,并对示范园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1.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建立以科学育儿指导中心、指导服务站为主的覆盖街镇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每年为常住人口适龄幼儿家庭提供5次以上公益免费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22.提高家庭、社区对学前教育的参与度。依托职业院校加强对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的指导机制,通过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宣传推广家庭教育的优质资源和社区资源,进一步强化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意识、了解和认同幼儿园活动与教育内容,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幼儿园、家庭、社区互动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在“一老一小”托幼方面,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23.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七、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充分发挥引领指导作用
目标任务:完善市级统筹,旗县区指导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充分发挥教研为幼儿园教育实践服务,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为教育管理决策服务的作用。
工作措施:24.在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设立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研究室,配备1-2名专职教研员。每个旗县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
25.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教研人员要深入幼儿园保教实践,了解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分类制定教研计划,确定教研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教师保教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
26.充分发挥城镇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推动区域保教质量整体提升。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措施:27.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28.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准入与配备、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育教育、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区(县)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29.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设立学前教育专项扶持资金,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政策,不得以幼儿园保教费等收入抵顶财政补助经费。幼儿园合法性收入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行。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各省(区、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限价,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30.强化督导问责。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压实政府责任,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重要内容,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事件和师德师风问题的旗县区2年内不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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